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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停止生产销售使用甲丙氨酯制剂的通知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经再评价认为,甲丙氨酯制剂临床价值有限,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风险较高,长时间使用可能产生药物依赖,在我国使用风险大于效益。 根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决定自2013年7月1日起,停止甲丙氨酯制剂在我国的生产、销售和使用,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 请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立即将上述决定通知辖区内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并监督其遵照执行,已生产的甲丙氨酯制剂由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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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2013年5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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