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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医院改制潮来袭 医护需注意六大问题

2017/12/12 17:33:00 来源:千虹医药网


  千虹医药网12月12日讯 经常会有医院改制闹出事情的新闻发生,其实,相当多的一部分公立医院改制势在必行,广大职工也是理解和配合的,但为什么频发职工维权的事情呢?这是因为职工的利益基本没有得到保证,那么,在医院改制的过程中,职工作为弱势群体,怎样才能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呢?
 
  一 、关注医院的性质是否改变:
 
  有人认为,这是国企职工的通病,不愿意丢掉铁饭碗,其实,医院在企业里面总是服务行业,“爹不亲,娘不爱的”,是一个非常尴尬的角色,医院在企业里是不被重视,难得投资,发展极为困难。脱离企业,找一个新的“娘家”或许还有发展。因此,医院的职工是希望企业改制的。
 
  但改制涉及到以前职工在企业的工龄问题,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企业改制,就应该买断工龄,其法学依据是:
 
  对于按照正常程序进行改制的国有企业,根据财企[2002]313号文件精神,“企业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规定标准的,按照规定执行;没有规定标准的,按照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尽管各地方政府出台的经济补偿标准在一定程度上有所不同,其主要规定还是参考了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规定的具体标准为,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其中,员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员工月平均工资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或3倍以上的,可按不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的标准计发。
 
  因此,我们认为,只要医院的性质发生了改变,就应该支付经济补偿,但是一些改制的企业不支付补偿金,这样的做法是违法的。还有一些公司口头承诺,改制后仍然是国企,但没有任何官方的文件,也不与职工签署书面的承诺,无疑是对职工的欺骗,这样的骗术是不会长久的,终究有一天是会被人识破的。
 
  二、医院改制必须有职工的安置方案:
 
  按照国资委(国办发〔2005〕60号)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国有企业实施改制前,原企业应当与投资者就职工安置费用、劳动关系接续等问题明确相关责任,并制订职工安置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企业方可实施改制”。但一些医院并没有安置方案,只是将所有职工赶上一条道,这是不合适的。应该让职工充分行使选择权,对不愿意到新单位的,可以留在原单位,符合条件的可以退养,这样才能保证职工的权益不受侵害。
 
  三、劳动合同的改签:
 
  医院改制后,原有的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改签?可以有多种方式:
 
  1 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2 协商解除和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补偿金标准为一年一个月。然后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法与职工重新签订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
 
  四、注意自己的工龄:
 
  国企职工的工龄可以通过两个方面体现,一是在劳动合同上,二是在工龄工资上。一些改制医院通过“换签”劳动合同,来抹去职工原来的工龄,如:某职工1990年参加工作,2010年单位改制,2010年1月1日“换签”劳动合同,2015年因某种原因合同不能履行,医院补偿工龄的年限就是只有5年,通过合同的“换签”,“合法”地抹去了该职工20年的工龄。
 
  再就是改制单位会以简化工资结构,提高职工收入为由头,将职工的工龄工资合并放在基本工资中,取消了工龄工资这一项,这样今后工龄就没有任何痕迹了。
 
  五、关注收购的合法性:
 
  根据2003年12月31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颁布的3号令《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的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所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其中,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二十六条规定,“所出资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其中,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应当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会签财政部门后批准。其中,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需预先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因此,不具备这些手续的,都是不合法的。
 
  一般认为,公立医院改制流程是:1支持的文件罗列;2 成立改制工作小组;3界定产权,这是国有企业改制的一个基础工作;4进行资产评估;5形成书面的改制文件,改制文件的核心内容是改制方案;6 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改制文件;7将职代会通过的改制方案报请主管部门审批;8全体员工的重新定位;9取得债权人的支持;10根据改制方案确定的股权结构,各股东认缴股资,并在认缴后召开首次股东大会;11变更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和进行其他权属登记,就是产权、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到相应的管理机关进行登记。 但一些改制医院仅仅走完了前6项,回避了后面的工作,恰恰是后面的工作对职工权益的维护最为重要。因此,关注医院收购是否合法,是维护职工自身权益的首要条件。
 
  六、了解收购医院的目的:
 
  有的公司是以搞好医院的经营为目的,有的公司是以医院改制为由,实行资本运作。前者会投入人力和资金搞好医院的发展,如:北京某公司收购了湖北黄石冶钢职工医院,收购十年来,医院投资近3亿多元改造医院环境,重新修建了1、2、3、4号楼,舒适宜人的林荫小道,已然成为一座花园式医院。医院还先后投建5号住院大楼和手术大楼,职工的收入有了很大提高,医院的社会责任得到充分体现,医院的声誉有了较大提高,让医院的发展进入了良性循环,这样改制职工哪有不赞成的呢?!
 
  然而,以资本运作为目的的公司,并不关注医院的发展,表现为:
 
  1 不投入,或者很少投入:收购前承诺的投入,收购后不兑现,这种“画饼充饥”式的收购,无疑很快就会被人识破;有的购置二手、落后的设备,无法满足临床的需要,在医疗设备高速发展的今天,医疗设备的更新率很快,这样的设备购置,只是为了掩人耳目,没有任何实际意义。
 
  2 不关注人才建设培养:在一个良性循环的医院内,应该有人才的合理流动,甚至是正向流动,那么,如果一家医院初中级人才的流失,不觉得心疼的话,那么,高级人才大量的流失,应该是伤筋动骨的,应该引起管理层的高度重视,大量人才的流失,造成学科梯队无法维系,这就说明医院的管理出现了问题。如果甚至连普通护士都大量辞职,导致正常的倒班都无法维系,而管理层却无动于衷,那么,这家医院还如何生存下去,更不谈医院的发展和社会责任了。
 
  3 不重视学科建设:人才的大量流失,必然导致技术水平的下降,专业的萎缩,甚至导致科室的关门。这样的改制不是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所愿意看到了,也不是医务人员所乐于看到的。
 
  2016年9月27日,海南海药豪掷3.4个亿,买下了鄂钢医院。说明合理、合法的收购,职工是支持和配合的。因此,我们在支持改革的同时,只要注意以上内容,就可以最大限度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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