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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新规3月1日正式施行 朋友圈私卖口罩 最高罚20倍

2020/3/5 11:45:21 来源:千虹医药网


    @所有基层医师,药品、保健品、医疗器械新规3月1日正式施行,尤其是疫情期间,这些行为会被罚!
 
  朋友圈卖这种口罩、宣传自配防治新冠肺炎药方……
 
  重罚!
 
  据观察,近期有不少人在朋友圈销售口罩和酒精防护用品、在微信群里推广自己开的防治新冠肺炎方剂、推荐相关预防保健品等。
 
  千万别大意,类似行为很有可能就触碰了法律的红线,下面这几个案例一定要引起高度重视。
 
  一、私自卖医用口罩最高罚款20
 
  大家注意,医用口罩并不是随随便便就能在朋友圈宣传销售的。江西省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人士介绍,医用口罩作为一种医疗用品,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
 
  销售医用口罩需要《营业执照》,还需要《第二类医疗经营备案凭证》。个人没有取得相关执照是不能销售医用口罩的。
 
  二、非法购药,一诊所被罚10
 
  有网友反映,桃城仁记堂中医诊所通过微信群售卖预防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中药汤剂。相关人员经查未发现该诊所所称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中药汤剂”。
 
  不过,该诊所存在中药饮片无进货票据,无供货方资质情况,涉嫌非法购进药品。根据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拟作出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目前已下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三、严查微信群、朋友圈宣传“自配药”行为
 
  案例一:诊所配置中药制剂,宣传时带有“预防”字眼
 
  近日,山东临沂罗庄沂蒙中西医结合医院在门诊楼两处电子显示屏滚动播放有关疫情方面的宣传广告。
 
  “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根据山东省卫健委关于2020年冬春流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性肺炎的中药预防方案 ,现我院已批量熬制成中药制剂已投放药房,有普通人员预防制剂、老年人预防制剂、儿童预防制剂、基础疾病预防制剂,市民可酌情购买”。
 
  案例二:公众号文章宣传产品,声称可预防新冠肺炎
 
  1月21日,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管局通过网络监测发现,福建修园堂康养服务有限公司通过公众号“修园康养学院”发布的一篇文章中宣传该中医馆推出一款“修园堂防冠I号”茶饮,对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有一定作用。
 
  案例三:朋友圈宣传含有虚假广告用语
 
  1月31日,丹东康达中医院在微信朋友圈做企业广告宣传时,页面中含有虚假广告用语。
 
  “近日丹东发现多例新型冠状病毒者,防控病毒形势日趋严峻。丹东康达中医院遵循‘不治已病治未病’的中医理念,针对北方寒冷干燥天气,为您准备预防新冠等肺炎的小药方,代茶饮,便于随身携带的避瘟囊和芳香辟秽的优质艾叶,助您预防感染,共抗病毒”等。
 
  以上行为均被执法部门予以严肃查处。
 
  所有基层医生注意,
 
  广告法新规3月1日正式施行,别踩红线
 
  从上面的案例可以感受到疫情期间执法部门查处医疗机虚假宣传广告的力度。近日,诊所、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机构逐渐复工,大家可千万别踩雷。
 
  尤其是从3月1日起,《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正式施行后,广告宣传这块对大家要求更严。
 
  基层医师公社为大家整理了需要特别注意的7个方面,一定要注意了:
 
  1、未经审查不得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
 
  2、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3、药品广告涉及药品名称、药品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药理作用等内容的,不得超出说明书范围。
 
  4、医疗器械广告的内容应当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内容为准。
 
  5、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并显著标明保健食品标志、适宜人群和不适宜人群。
 
  6、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不得发布广告。
 
  7、广告内容不得出现这些“字眼”和情况
 
  ① 不得使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家、学者、医师、药师、临床营养师、患者等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② 不得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治疗所有疾病、适应所有症状、适应所有人群,或者正常生活和治疗病症所必需等内容;
 
  ③ 不得含有“安全”“安全无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等内容;
 
  ④ 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成分为“天然”,因而安全性有保证等内容;
 
  ⑤ 不得含有“热销、抢购、试用”“家庭必备、免费治疗、免费赠送”等诱导性内容及“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性内容等。
 
  3月刚刚开始,大家抓紧熟悉新规,避免不必要的处罚,加油打赢这场防疫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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