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虹医药网用户使用指南  医药招商, 医药代理, 药品招商, 药品代理, 保健品招商, 保健品代理的网络平台—千虹医药招商网

葫芦兄弟 罗红霉素颗粒 橘红颗粒

美再林小儿清热宣肺穴位压力刺激帖

产后康膏 康媛颗粒 五妙水仙膏

双氯芬酸二乙胺乳胶剂

七毒活骨液 仁安老黑膏 三伏贴

赵俊峰痛可贴 滑膜康贴

叶绿油 白花油 健洛通活洛油

风伤止痛膏 风湿关节炎片 痹痛宁胶囊

透气胶贴 筋骨喷剂 巴布贴 医用冷敷贴

参精止渴丸 心舒乐片 附马开痹片

参术儿康糖浆 芪枣颗粒 西帕依麦孜彼子片

源头厂家★底价供货★OEM贴牌代工

医保收费★注册人制度★贴牌代加工

长白山三宝药业 厂家源头 中药饮片

牛初乳胶囊 益生菌冻干粉 咳喘静糖浆

复方金银花颗粒 阿司匹林肠溶片 感冒灵颗粒


  您现在的位置: 千虹医药招商网 > 行业新闻 > 全部

进口药品注册审评审批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2018/2/22 13:31:57 来源:千虹医药网


 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厅字〔2017〕42号),优化审评审批程序,提高进口药品再注册申请审评审批质量与效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组织起草了《关于进口药品注册审评审批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8年3月2日前,将意见反馈至电子邮箱zhoumd@cde.org.cn。
 
  附件:关于进口药品注册审评审批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8年2月9日
 
  关于进口药品注册审评审批有关事项的公告
 
  (征求意见稿)
 
  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厅字〔2017〕42号),优化审评审批程序,提高进口药品再注册申请审评审批质量与效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取消进口药品再注册核档程序,并针对《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实施新的编号模式。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进口药品再注册申请受理后,全部资料转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审评审批。
 
  二、已受理的进口药品再注册申请,包括进口再注册核档意见为无需质量标准复核的注册申请,统一转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进行审评审批。
 
  三、《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实施新的编号模式:
 
  (一)进口药品再注册批准后,原注册证收回注销,核发新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以下简称核发新证)。其注册证号保持原注册证号,不再重新编号,注册证有效期为自批准之日起5年有效。每个注册证仅收载1个规格,并最多收载2个包装规格。
 
  (二)进口药品分包装用大包装再注册批准后,原注册证收回注销,核发新证。其注册证号保持原注册证号,不再重新编号,注册证有效期与小包装规格的注册证有效期相同。并在备注项注明专供国内药品生产企业分包装用的内容。
 
  (三)改变产地(实际地址变更)的补充申请批准后,原注册证收回注销,核发新证。其注册证号保持原注册证号,不再重新编号,注册证有效期为自批准之日起5年有效。
 
  (四)对于增加规格的补充申请批准后,核发新证。其注册证号按批准时所在年份的顺序重新编号,注册证有效期限仍为原注册证的有效期。
 
  (五)对于增加包装规格和分包装用大包装规格的补充申请批准后,核发新证。其注册证号按批准时所在年份的顺序重新编号,注册证有效期限仍为原包装规格注册证的有效期。
 
  (六)变更公司和生产厂名称、地址名称(生产厂实际生产地址不变)、变更包装规格以及变更药品名称等的补充申请批准后,原注册证收回注销,核发新证。其注册证号保持原注册证号,不再重新编号,注册证有效期限仍为原注册证的有效期。
 
  (七)其他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审批的补充申请事项,一律以《药品补充申请批件》的形式批准,不核发新证。
 
  (八)进口药品在中国国内分包装的补充申请(非首次申请)批准后,以《药品补充申请批件》的形式批准,药品批准文号保持原药品批准文号。
 
  四、对本公告中未涉及的事项,仍按照现有规定执行。




扫一扫!关注千虹医药网微信公众平台,您的招商代理信息一手可得,更有精彩资讯等着您!

关闭此页】 【下一篇:总局关于保健食品延续注册申请有关事项的公告


【千虹医药招商网】 为医药界提供医药招商、医药代理、药品招商、医药原料采购供应的网络平台

   最新行业资讯
*招商热线:010-56228779 24小时服务热线:13381365278  本网站不出售任何药品 客服微信: 18701066067  E-mail:qhmed@126.com
友情提示:本网站只起到信息平台作用,不对交易行为负担任何责任,请自行核实,谨慎行事。 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发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戒毒药品和医 疗机构制剂的产品信息。
公告
所有合作客户请于广告签订三日内快递本公司相关证件以及相关广告产品批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药品医疗器械网络信息服务备案号:(京)网药械信息备字(2021)第00183号
京ICP备09082250号
版权所有 千虹医药招商网 www.qhmed.com 盗袭必究